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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是城市的窗口,是塑造法制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的使者。“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是公安交警基本职责和职能,也是充分体现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历程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然而,据郭师傅口述,昨天下午却在邯郸肥乡遭遇到这种情况:郭师傅驾驶车辆正常行驶,途经肥乡境内时,发现前方交警对过往货车逐车拦查,个个挨罚。当然,挨到郭师傅驾车来到交警身边时,也不例外,收走证件后,被告知罚款200记3分。但经过郭师傅的讨价还价,罚款变成100元不记分放行。郭师傅还强装笑颜的对肥乡交警连说好几声谢谢!
对于肥乡交警这种“商贩式”执法,把执法当“生意”作,以罚款为目的,拿法律当儿戏,不知道主管部门看到有何感想?咱们不说郭师傅讲述的真伪。单看肥乡交警作出的罚单,认定郭师傅的违法行为是“放大的牌号不清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该条明确了“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的规定,而肥乡交警作出处罚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 “重型半挂牵引车”即不属于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规定范畴,就更无放大的牌号不清晰之理,肥乡交警竟能作出如此荒唐的处罚决定,实在令司机难以接受。
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权利的,他头顶庄严的国徽,身穿威武的警服,责任重于泰山,形象高于生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社会、公众对公安交通机关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树立人民警察文明形象最基本的标准。
小编认为,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文明执法才能使得法律能及时、正确、有效地实施;不文明的执法只会带来群众对执法机关的埋怨、对立甚至仇恨情绪,只会丧失执法权威,从而损害法律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执法要亲民,而不是侵民!
期望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能够重视肥乡交警存在的违规执法情况,也希望贾志光支队长能够深入调查、核实下属的执法作风,作出让公众信服的回应!